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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开展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集中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4-15   文章来源: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文件

浙信信〔2008〕66号

关于开展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集中检查的通知

有关市、县(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字[2006]104号)要求,为加强项目管理,及时掌握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决定对2007年以前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包括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开展一次集中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1.截至2007年底到期未经过检查的项目;
    2.未到期但已提前完成的项目;
    3.2006年前下达、未经过检查的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二、检查程序
    1.各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负责市本级下属企业承担项目的检查。各县(市)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下属企业承担项目的检查。省级单位负责本部门下属企业承担项目的检查。各有关部门接通知后要及时通知所属项目承担单位。
    2.项目承担单位对照立项时提出的目标要求,填写调查表(见附表1),编制项目总结报告(见浙财建字[2006]104号附件3),并提供项目完成证明材料(如软件产品测评报告、著作权证书、产品登记证书、鉴定证书、销售证明材料、项目决算报告等),报同级信息产业部门和财政部门,一式四份。
    项目承担单位递交纸质材料同时须登录我厅网上办事系统进行申报(网址http://wsbs.zjdii.gov.cn,软件企业年审时已注册过的直接登录,未注册的请注册激活后登录)。
    3.各有关市、县(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检查、会议集中检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项目进行检查。
    4.各有关市、县(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检查的每个项目要有个明确的检查意见(通过检查或不通过检查),并联合行文将项目检查情况报告(附项目检查汇总表,见附表2)于5月底前分别上报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同时附项目承担单位原始材料一套。
    5.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将根据各地的报送情况,组织必要的抽检。
三、其他要求
    对按计划时间逾期未完成项目,承担单位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信息产业厅与省财政厅。根据浙财建字[2006]104号第七条规定,未完成项目的企业不得申报2008年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检查过程中若有问题请及时联系。省信息产业厅信息化管理处联系人:庞为兴(85157504);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联系人:余逸美(87058447)。

附件:1.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项目实施情况调查表
      2.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附表1: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项目实施情况调查表(承担单位填写)
附件:?附表2:省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主管部门填写)
附件:?2008项目检查总结报告格式
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办公室
2008-04-10印发

 

 

 

丽水市经贸委联系人:曾学慧     联系电话:2263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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